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劳动仲裁 > 正文内容

案例|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是否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019-01-25 14:39 来源: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案件情况:

  小王于2018年1月1日与公司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与其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不给予缴纳社会保险,等试用期过后再补缴。小王工作了两个月后,该公司以小王在试用期内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关系。

  问题焦点:

  1、试用期期间,公司是否该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2、试用期间是否可以暂不缴纳社保,试用期过后再补缴?

  分析:

  1、企业要给员工在试用期期间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期间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处于试用期的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2、对于此问题其实从法律的角度讲是不允许的,劳动法规定,员工从到单位起1个月之内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内同样应该缴纳保险。但目前大多数企业都是在员工试用期期间与其进行口头约定暂不缴纳社保,试用期过后再做补缴。目前应该算是企业一种普遍做法,但对于这样的做法其实也是违法的,不提倡。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涉及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联系电话:0355-2023231
晋ICP备05005523号 网站标识码:1404000050 晋公网安备 14040202000070号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