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劳动仲裁 > 正文内容

案例解析|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亡待遇由谁承担?

2019-03-12 09:01 来源: 人社部今日头条公众号

  案例:

    李某2013年6月到某物流公司工作,单位多次要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均遭到李某拒绝。

  2013年7月,李某写下“本人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由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的声明,该物流公司遂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6年5月,李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其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2016年6月,人社部门认定李某系因工死亡。李某家属要求该物流公司支付李某因工死亡的相关待遇。

  该公司认为,公司是因李某本人原因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李某的声明写明所有后果由其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公司不能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适当给家属一定的补助。

  李某家属和物流公司各执一词,双方就赔偿数额争执不下,李某亲属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物流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因工死亡待遇。

  解析:

  本案中,李某虽然出具了书面声明,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李某作出的“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声明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该物流公司没有依法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工亡待遇给付义务应当由该公司承担。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联系电话:0355-2023231
晋ICP备05005523号 网站标识码:1404000050 晋公网安备 14040202000070号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