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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释义|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来源及原则如何定?

2020-04-13 15:13 来源: 人社部微信公众号

  法规释义

    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来源于哪些群体?应坚持哪些原则?

  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等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条文释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五条规定了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来源及人数的单数原则。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来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公务员法》第一百条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本条根据法律规定,列举了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主要来源于以下部门: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主要指党委组织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主要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科文卫等相关部门代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代表主要指本辖区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代表;工会代表作为劳动者方面代表;用人单位方面代表主要包括工商联、企联等企业组织的代表。

  该规定充分体现了仲裁委员会组成代表的三方性、广泛性,确保居中裁决和仲裁公正,也有利于对仲裁活动进行全面监督。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数的单数原则

  本条对各方代表的人数、比例并未做限制性规定,仅对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总数进行了应当是“单数”的限制,以确保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得以实现,各地可根据这一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公务员法》第一百条,《工会法》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四十四条,《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社部发〔2011〕88号)第六条、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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