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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没有开工,公司可否不发工资?

2021-02-18 10:10 来源: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 情

  曹某是一名外贸企业的职工,因最近该公司所在区域出现疫情反复,公司要求大家从2021年1月初到3月份在家休息。然而,曹某发现1月份公司并未向他支付工资。公司的解释是,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公司受此影响近期不开展业务,所以就不用发工资了。曹某想知道,公司的说法对吗?

  分 析

  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但是劳动法未引入不可抗力免责条款。这是因为劳动关系是具有从属性的不对等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因为受到疫情影响就中止劳动合同履行,会损害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获得权。

  本案中,该公司认为受疫情影响不安排员工工作,就不用再支付工资的做法是错误的。法律规定,出现非因劳动者原因的停工停产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或生活费。

  依 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联系电话:0355-202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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