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劳动仲裁 > 正文内容

举案说法|上班路上发生车祸,公司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谁来支付伤残补助金?

2022-12-21 11:00 来源: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 情

小美入职一家餐饮公司,并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小美担任厨工,每月工资3650元。但公司没有为小美缴纳工伤保险费。

入职月余,小美在上班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受伤后小美不再去上班。几个月后,公司为小美办理了社保账户转入手续,并补缴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3902元。

半年多后,公司与小美解除了劳动合同。小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小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850元等费用。餐饮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请。

法院为何判令由公司而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解 析

小美发生事故伤害并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但当时公司处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状态。公司应按照九级伤残的标准,支付小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公司后来为小美补缴了工伤保险,对于缴纳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能存有侥幸心理。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未缴纳期间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用人单位不能因事后补缴而免责。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联系电话:0355-2023231
晋ICP备05005523号 网站标识码:1404000050 晋公网安备 14040202000070号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