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劳动仲裁 > 正文内容

举案说法|职工能在两家用人单位同时参加工伤保险吗?

2023-02-23 10:59 来源: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  情

张先生是一家物流公司的老板,临时招聘了十几名员工。但这些员工中的大多数已在其他单位正常参加了工伤保险。那么,张先生还能在物流公司为这些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吗?

解  析

张先生的物流公司招聘的员工大多在其他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现在又在张先生的公司工作,按照政策规定,这种情况属于职工在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两个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因此,张先生可以以物流公司的名义在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招聘的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依  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联系电话:0355-2023231
晋ICP备05005523号 网站标识码:1404000050 晋公网安备 14040202000070号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