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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2024-12-23 15:34 来源: 人社部微信公众平台

基本案情

王某2023年10月15日入职某公司 ,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 ,其中试用期6个月。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月工资为5000元 ,试用期月工资为4000元 ,但试用期结束后 ,公司才为王某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2月 ,王某以某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 ,书面通知某公司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月 ,王某申请仲裁 ,要求某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仲裁请求

因某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规定 ,王某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某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2000元。

处理结果

某公司未履行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王某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某公司应支付王某经济补偿2000元。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这里“用工之日”指的是劳动者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实际参加工作的日期 ,包括试用期。

本案中 ,某公司未为王某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明显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综上 ,王某的主张于法有据 ,应当支持。

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部分用人单位为节省成本可能选择试用期内不缴、少缴社保 ,这可能面临着更大的法律风险。因此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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