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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长治市职业介绍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2023-12-26 09:59 来源: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黎城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为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家政服务企业以及经认定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促进就业作用,根据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22〕25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职业介绍补贴发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具有合法资质且按规定注册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家政服务企业以及经认定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和个人。

二、补贴条件

(一)上述补贴对象为有求职意愿和需求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或有组织劳务输出

的(不含劳务派遣),可按接受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向人社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同一用人单位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不得重复享受补贴。同一劳动者更换用人单位后,就业创业证登记失业方可再次享受补贴。

(二)劳务经纪人资格,遵循自愿的原则,经个人自荐、社区(村“两委”)推荐,填写《长治市劳务经纪人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3),乡镇(街道)就业服务工作站初审,县(区)人社部门复核后予以确认,颁发《长治市劳务经纪人聘书》,并向社会公布。

同一名劳动者年内被不同的劳务经纪人多次介绍到企业成功就业的,只允许第一次成功介绍就业的劳务经纪人申领职业介绍服务补助,不允许多个劳务经纪人重复申领。

注:劳动者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三、补贴标准

通过服务在县域内实现就业且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人不超过300元;对向省内县以外用人单位介绍成功且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人不超过500元;对向省外介绍成功且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人不超过800元。

四、申请渠道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类机构向本级人社部门申请享受补贴。市级机构由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审核。

劳务经纪人向县(区)街道(乡镇)申报补贴,乡镇核实确认后,报县(区)人社部门审核拨付。

五、申请资料

申请机构或劳务经纪人应在被介绍人员在企业劳动用工备案后申请职介补贴。

(一)申请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

1.《长治市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机构)》(附件1);

2.《长治市职业介绍补贴人员花名册(机构)》(附件2);

3. 申请机构法定登记资质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培训机构、家政服务许可证等);

4. 被介绍人员本人签名的接受免费就业服务证明;

5. 就业证明材料、工资收入证明材料。

(二)劳务经纪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长治市劳务经纪人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3)复印件;

2.《长治市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劳务经纪人)》(附件4);

3. 《长治市职业介绍补贴人员花名册(劳务经纪人)》(附件5);

4. 劳务经纪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 被介绍人员本人签名的接受免费就业服务证明;

6. 就业证明材料、工资收入证明材料。

六、审核公示拨付

(一)审核时限:申领机构或个人自符合申报条件之日起1年内,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人社部门受理纸质资料申请后,按季集中汇总审核,于每季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季度受理申请的审核工作。

(二) 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将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注意隐藏或遮挡身份证号码部分数字)、 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信息通过人社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 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人社部门在5 个工作日内在《长治市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上出具审批意见,并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所需资金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七、 其他事项

(一)各申报对象要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以不实承诺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按要求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为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各级审核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进行现场抽查审核或要求补贴对象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对能通过其他职能部门信息共享查询到的信息,也可不要求补贴对象提供,改以信息共享资料代替。

附件:1.《长治市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机构)》.xls

      2.《长治市职业介绍补贴人员花名册(机构)》.xls

      3.《长治市劳务经纪人资格认定申请表》.xls

      4.《长治市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劳务经纪人)》.xls

      5.《长治市职业介绍补贴人员花名册(劳务经纪人)》.xls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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