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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科

2018-03-16 11:01 来源: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工作职责:

1、拟定全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

2、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

3、拟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政策、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4、拟定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

5、审核县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6、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7、审核企业、事业职工退休、离退休人员调整和增加待遇、新增遗属享受困难补助;

8、落实城镇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


二、执法依据:

1、主席令第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3、国发【1997】2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4、国发【2005】3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5、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6、国发〔2015〕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7、国家有关部门及原劳动部出台的有关工龄计算方面的文件、函等;

8、国家各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特殊工种名录。


三、服务承诺

为切实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提升办事效率、提高服务质量,企业养老保险科郑重承诺如下:

严格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事;

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公开办事程序,保证办事公平、公正,做到勤政、廉洁、高效。

以上承诺,敬请社会各界监督。

服务电话:0355-2113892

监督投诉电话:0355-2028399

纪检监察室:0355-2028399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联系电话:0355-202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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