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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2008-06-24 10:30



长治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发布时间:2008-06-24 10:30:11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新标准,完善内外监督机制,为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长治市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请各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认真贯彻执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一)申请方式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县、市、区属企业或者职工应先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注1)申请,市属以及驻市中央、省属企业或者职工直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二)提交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附表1);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2004年1月1日以后工伤人员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1996年10月1日-2003年12月31日期间工伤人员提交《职工工伤证》或《企业职工工伤认定表》原件和复印件;1996年10月1日以前企业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认定为工伤人员需提交《职工工伤证》原件和复印件,未认定工伤人员提交单位工伤事故报告书及相关资料。 
    4、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临床检查报告、临床检验报告复印件和医疗诊断证明等诊疗资料(医学影像资料由自己保管);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三)鉴定程序
    1、申请人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申请资料齐全后,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
    3、工伤职工应当根据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通知,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有关手续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4、医疗机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规定和安排,指定医疗卫生专家库成员进行诊断鉴定。医疗机构须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劳动能力医疗技术初次鉴定结论(须有3-5名鉴定专家签名),并采用汇总表形式报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5、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其他医疗机构专家对上述劳动能力医疗技术初次鉴定结论进行把关、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劳动能力医疗技术鉴定结论(须有3-5名鉴定专家签名),并报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6、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上述劳动能力医疗技术鉴定结论举行会议集体审核后,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现场抽查抽检,实行再次诊断评判。
    7、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特殊情况,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8、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一)申请方式
    县、市、区属企业或者职工应先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且办理委托手续,市属以及驻市中央、省属企业或者职工直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二)提交材料
    1、《因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附表2);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县、市、区属企业或者职工提交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鉴定函或盖章同意,驻市中央、省属企业或者职工提交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鉴定函。
    4、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临床检查报告、临床检验报告复印件和医疗诊断证明等诊疗资料(医学影像资料由自己保管)。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三)鉴定程序
    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三、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
   (一)申请方式
    职工遭受非因工事故伤害,经治疗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县、市、区属企业或者职工应先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注2)申请,市属以及驻市中央、省属企业或者职工直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二)提交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临床检查报告、临床检验报告复印件和医疗诊断证明等诊疗资料(医学影像资料由自己保管);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三)鉴定程序
    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四、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一)申请方式
    职工因工死亡且经过工伤认定后,应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需要鉴定的供养亲属,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县、市、区属企业或者职工应先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注3)申请,市属以及驻市中央、省属企业或者职工直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二)提交材料
    1、《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附表3);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临床检查报告、临床检验报告复印件和医疗诊断证明等诊疗资料(医学影像资料由自己保管);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三)鉴定程序
    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五、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一)申请方式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经办机构如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在鉴定结论作出满一年后申请复查鉴定。  
    县、市、区属企业或者职工应先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注4)申请,市属以及驻市中央、省属企业或者职工直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二)提交材料
    1、《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表》(附表4);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初次鉴定后重新住院的病历)临床检查报告、临床检验报告复印件和医疗诊断证明等诊疗资料(医学影像资料由自己保管);
    4、工伤认定手续原件、复印件或委托鉴定涵;
    5、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
    6、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7、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三)鉴定程序
    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六、其它鉴定
   (一)申请方式
    接受个人申请或有关单位的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县、市、区属企业或者职工应先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注5)申请,市属以及驻市中央、省属企业或者职工直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二)提交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有关单位委托鉴定函;
    4、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临床检查报告、临床检验报告复印件和医疗诊断证明等诊疗资料(医学影像资料由自己保管);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三)鉴定程序
    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七、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一)申请
    工伤职工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其它职工(用人单位)停工留薪期确认可以直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二)提交材料
    1、《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附表5);
    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限停工留薪期确认)(附表6);
    3、《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限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附表7);
    4、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限工伤职工);
    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寸照片三张;
    6、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三)确认程序
    1、停工留薪期由不稳定期进入恢复期后10日内(无恢复期的提前10日),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非参保职工可以直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2、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确认申请后,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还须填写《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
    3、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于停工留薪期满一周前作出结论,并以《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
    4、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接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通知书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定点医疗机构在停工留薪期满后终止治疗。
    5、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6、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应在期满前10日内以《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的形式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申请,并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否应延长停工留薪期,并通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根据确认停工留薪的期限,决定享受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7、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停工留薪期确认,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上述程序进行。

    八、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一)申请
    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根据自身伤残状况,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申请。
   (二)提交材料
    1、《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附表8);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限工伤职工);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寸照片九张;
    4、协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有关病历资料。
   (三)确认程序
    1、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 
    2、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用人单位申请后,填写《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鉴定意见表》(附表9)和办理有关手续,并由申请人携带本表和有关手续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3、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指定医疗机构专家组意见,填写《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表》(附表10),确认配置辅助器具项目。
    4、用人单位按照《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表》的规定,到签定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为工伤职工办理辅助器具配置事宜。
    5、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根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配置项目,在规定标准内配置。
    6、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超过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第4条办理更换手续。

    九、工伤复发的确认
   (一)申请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应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二)提交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工伤复发鉴定申请表》(附表11);
    3、2004年1月1日以后工伤人员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1996年10月1日-2003年12月31日期间工伤人员提交《职工工伤证》或《企业职工工伤认定表》原件和复印件;1996年10月1日以前工伤人员提交单位工伤事故报告书。 
    4、旧工伤的病历、临床检查报告、临床检验报告复印件和医疗诊断证明等诊疗资料(医学影像资料由自己保管);
    5、旧伤复发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三)确认程序
    1、申请人填写《工伤复发鉴定申请表》。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由申请人持本表和有关手续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医学鉴定建议作出工伤复发的确认结论,并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一)申请方式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该鉴定结论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提交材料
    1、《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一式五份)(附表12);
    2、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再次鉴定的书面报告;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一寸五张);
    4、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法人委托书;
    5、2004年1月1日以后工伤人员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1996年10月1日-2003年12月31日期间工伤人员提交《职工工伤证》或《企业职工工伤认定表》原件和复印件;1996年10月1日以前由用人单位已认定为工伤人员提交《职工工伤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者相关认定资料;未认定工伤人员提交单位工伤事故报告书;其它因工受伤鉴定须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6、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7、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
    8、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临床检查报告、临床检验报告复印件和医疗诊断证明等诊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两份;
    9、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三)再次鉴定程序
    1、申请人填写《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一式五份)。
    2、材料齐全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受理后,初次鉴定结论自行失效。

    十一、办理《伤残等级证明》
    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可以携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职工工伤证》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伤残等级证》。

    十二、收费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每人每次80元,非因工伤残、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每人每次70元。(新收费标准出台后再即时调整布)

    十三、执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适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其他鉴定)
   (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序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适用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其他鉴定)
   (三)《山西省企业职工劳动鉴定暂行办法》(晋劳险字[1993]52号)
   (四)《关于制定企业职工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涉字[1993]137号)
   (五)《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晋劳社工伤[2004]275号)
   (六)《山西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晋劳社工伤[2004]257号)
   (七)《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八)《山西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费用限额表》

                                                                        二○○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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