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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的退休老工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2010-09-29 17:37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和符合
劳人险〔1983〕3号文件的退休老工人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7〕5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单位:
      根据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晋民字〔2007〕76号)精神,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对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死者生前20个月的本人基本离退休费。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包括执行晋劳险字〔1997〕250号文件套算的离休人员的职务、级别、基础和工龄工资或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的退休老工人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以及以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
      二、此次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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