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内容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

2020-09-21 17:33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已经1994124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3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423日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第一周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星期日为休息日,依此循环。

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431日起施行。199431日施行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期,但是最迟不得超过199451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4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 根据19953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51日起施行。19955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1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51日起施行。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联系电话:0355-2023231
晋ICP备05005523号 网站标识码:1404000050 晋公网安备 14040202000070号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