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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解读《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2018-12-05 11:31 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进民生福祉,实现全体人民老有所养目标的重要制度安排。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合理兼顾各类人员的党的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十九大省委、省政府

在省政府社会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历经十年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取得了较好成绩。

  2008年和2011年

我省先后启动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扶贫养老保险试点,城乡居民第一次被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60岁以上的老年城乡居民开始享受到养老金。

  2012年

新农保、城居保两项制度在全省各地全面推开,基本实现了全覆盖,标志着我省覆盖全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全面建立。

  2014年

省政府将新农保、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出台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18号)。这项制度自建立以来,在保障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助力社会脱困、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

  到2018年10月底

全省参保人数达到了1566.96万人,其中414.71万老年参保居民享受到了养老金,人均养老金水平由制度试点初期的30元提高到目前的122元。

当前,我国发展已经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发展也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存在着保障水平较低、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尚未健全、缴费激励约束机制不强等问题。

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和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2017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列入重点改革任务。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今年3月,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完善顶层设计,创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

按照两部《指导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省委、省政府审议通过,于11月26日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正式印发,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实施意见》提出坚持四项原则,即:普惠性原则、激励约束有效原则、筹资权责清晰原则和保障水平适度原则。

主要内容归纳为以下八个方面:

1、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围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构成,进一步明确了通过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和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政策路径;提出对全省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每人每月增发5元高龄基础养老金,主要考虑这部分参保人个人账户基本上没有积累,体现党和政府对高龄参保群体的关爱;提出对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参保人员,每多缴费一年,每月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1元,鼓励长缴多得。

2、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全省经济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全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省委、省政府确定。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经由省级人社部门提出统筹协调意见后,报请当地党委和政府确定。

3、建立个人缴费档次调整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要保证最低缴费档次标准随当地城乡居民收入增长而合理增长,既保障居民缴费负担适度,又促进个人账户储存额正常增长,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同时,考虑到城乡居民个体和群体收入差异,动态确定和调整其他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既体现“保基本”的要求,也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相协调。

4、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按照制度设计,城乡居民参保个人缴费后,政府按照不同缴费档次给予不同缴费补贴。《实施意见》提出,各地要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应协调考虑,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建立“多缴多补”的机制,形成有效的缴费激励。同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通过提高补贴和补助金额,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

5、特殊群体缴费档次及补贴办法

为助力脱贫攻坚,体现扶危济困的精神,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贫困人员及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暂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并由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减轻困难群体缴费负担。

6、鼓励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为减轻参保人员去世后家庭丧葬费用负担,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鼓励各地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同时明确丧葬补助金标准由市、县根据当地实际研究确定。

7、资金来源

明确了各级财政的支出责任。

8、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

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支撑,有利于通过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和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要统筹考虑、整体把握,既要体现普惠性,让参保居民共享改革成果,也要强调激励性,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激励机制,还要把准适度性,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实际负担能力相适应,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

全省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规定,通过不断完善制度,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要认真学习宣传好《实施意见》精神,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兜住民生底线,把好事办好,实事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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